
无效建设合同的结算是否包含“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其法律依据来自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kaiyun.ccm,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货或者不需要退货的,应当折价赔偿……但是,无论《解释》还是《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参照”和“折价赔偿”。
计算工程成本无非就是各种组成成本的计算和汇总,即人工费、材料费、工程机械及工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用、税金等。司法实践中,劳务费、材料费、工程机械使用费纠纷大多仅与工程计量有关,是否需要计算的性质并无争议;税费的计算通过开具发票来确定。 ,并且没有太大争议。对于利润来说则不然,尤其是当实际建造者不具备资质时。对此,有人认为,折扣补偿中的价格应为成本价,实际建设者无法从无效合同中受益。仅实际费用参照合同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折扣补偿应按成本价计算。以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为准。合同约定的一切费用均属于《解释》第二条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开yun体育app官网网页登录入口,不得扣除。
本文将尝试通过相关司法案例的收集和分析,梳理法院对上述争议费用的看法,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于利润:
反对者认为,该利润属于违法所得,实际建设者无法从无效合同中受益,应予以扣除。
相关案例:宿迁中院一审(江苏省高院二审也支持该观点)在(2015)苏民中字第00378号判决书中认为:涉案工程造价应为施工期间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因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要扣除利润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建筑工程分包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扣除。
支持者认为,利润是双方约定的,可以参考计算。不支付利润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如果扣除利润,利润就被承包商获得,并且获得了实际施工人因合同无效而应得的利益,违反了公平原则。
相关案例一:在(2009)广东高院第4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工程承包商在将劳务、建筑材料具体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过程中,还生产了融入建设工程的产品。 。因合同无效而无法计算利润的,利润由签约方获得。承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应得的利润,不符合合同无效原则。
关联案例二:(2015)湘高分民一中字第278号判决书认为:陈龙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涉案工程,并已验收交付使用。 《分包价格综合统计汇总表》“对管理费和利润也有明确约定,可参照约定的工程价支付。易国豪公司声称该扣除属于其自己,这将导致易国豪公司的利润劳务承包人将实际施工人员纳入建设工程产品中,依据无效合同获得了施工人员应得的利益,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司同意明知其不具备资质,仍让其施工,工程交付验收后,却以不具备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余款,包括利润和管理费,因此,一审法院在工程款中计算管理费和利润并无不当。
我们的想法:
1、实际施工单位的利润如何计算?
根据《解释》第四条,承包人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本款所称违法所得应当是实际建设者实际取得的利润。但合同双方约定的利润只是计划利润,司法鉴定意见中的利润往往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云开·全站体育app登录,并未完全转化为违法所得。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过程复杂多变,导致实际施工人员的利润可能低于预期,甚至出现亏损。因此,笔者认为,施工方的实际利润应根据该项目应取得的工程总价与实际支出的差额来确定,并应通过项目部的会计审计予以确认。
2. 承包商是否应支付合同中的利润?
《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违法所得,是对承包商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免除合同开发商的付款义务。而且,征收应当以违法所得(即合同开发商支付的利润)为依据。此外,《解释》第二条还规定,工程价款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不排除利润。因此,合同开发商主张扣除利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从价值角度考虑,利润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是一种权衡关系。与实际建造者相比,承包商不应该获得这种好处。由于利润是由实际建筑工人的劳动产生的,其价值已融入建筑工程产品中并由承包商获得。即使因实际施工人不合格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也是对抗公权力的结果,不应改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因此,基于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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