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开·全站体育app登录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发布于:25-07-16 播放次数:

为确保对党员及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的处理符合纪律法规要求,我们依据工作实际,对醉驾行为的条规适用和处分等级的确定进行了深入探讨,进而形成了初步的研究成果,以供实际操作时参考。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部门需依据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其中确认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判决、裁定、决定的具体生效日期,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

二是鉴于犯罪事实较轻,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或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决定不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处罚。纪检监察部门需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其中确认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的具体时间,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等相应处分。

必须指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已经全面评估了驾驶的动机与目的、醉酒的严重程度、车辆的类型、道路的具体状况、行驶的具体时间、速度、行驶的距离以及犯罪者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多个方面,因此,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时,不宜再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条款。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实施),若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五种情形之一,同时不满足第十条所述加重处罚条件,则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若醉驾情节较为轻微,危害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若已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判无罪。然而,即便如此,仍需对当事人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kaiyun全站网页版登录,对其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在上述情况下,若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必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则可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确认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在立案调查后,综合考量被审查调查者的主观动机、态度和认识等多方面因素,依据醉驾行为发生的时间,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需留意的是,党员或公职人员若涉嫌醉驾,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经查证,其醉驾行为与违规使用公款聚餐、接受可能干扰公务公正执行的宴请等问题并存,则应一并处理。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自2023年12月19日公布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党员存在刑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便这些行为未构成犯罪,仍需追究其党纪责任;此外,若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且这些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党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若党员所犯罪行较轻,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必须对当事人实施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是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若党员犯下罪行,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必须予以开除党籍的处罚: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若党员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党组织需依据司法机关作出的有效判决、裁定、决定以及认定的相关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其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担任公职的党员,应由监察机关实施相应的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党员若依法遭受政务处分、任免机关或单位所施加的处罚、或行政处罚,若需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可依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所确认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在核实无误后,依据相关规定,对党员实施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特别是,对于那些依法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党员,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级别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于2020年6月20日颁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指出,公职人员在犯罪行为中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将面临开除的处罚:

因故意犯罪而受到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包括被宣告缓刑的情况)。

公职人员若因犯罪行为受到单处罚金,或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经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由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刑事处罚,则应予以撤职;若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则应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 规定,若公职人员犯有其他违法行为,且这些行为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者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政务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文件,已于2023年12月13日印发,并在2023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

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若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每100毫升,公安机关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kaiyun.ccm,来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将不予立案处理。

公安部门需迅速采集涉嫌人员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判断涉嫌人员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主要依据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报告。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呼气酒精浓度测试后,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已超过每100毫升80毫克,若在提取血液样本之前逃离现场或找他人冒名顶替,其醉酒状态可依据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予以认定。

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或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若犯罪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血液样本提取之前故意饮酒,那么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便可以作为判定其醉酒状态的依据。

第十条 若醉驾行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且不涉及其他犯罪,则应予以加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对司法活动构成妨碍的行为,包括对相关人员实施威胁、进行打击报复、诱导、收买证人或鉴定人员,以及毁灭或伪造证据等。

在两年之内,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或遭受过行政处罚,则不得进行。

在过去的五年间,若因危险驾驶而遭受刑事判决,或被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若醉驾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意见第十条所述情况,则可视为情节较为轻微,危害程度不高,应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在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类似紧急状况下驾驶车辆,但该行为并不属于紧急避险范畴。

在居民住宅区、停车设施等类似区域,因移动车辆、规范停放等原因进行短暂距离的机动车驾驶行为。

驾驶他人车辆至住宅区、停车设施等地点进行短暂驾驶与停放,亦或因他人接管驾驶而自上述地点出发进行短途行驶。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在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类似紧急状况下,若不得不酒后驾驶机动车,该行为可视为紧急避险,其处理将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针对公安机关转交审查起诉的醉酒驾驶案件,检察机关需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的驾驶动机与目的、醉酒程度、车辆种类、道路状况、行驶时长、车速、行驶距离以及其认罪悔改的态度等多重因素。若认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则将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每100毫升,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移交审查起诉的决定之前,必须对涉事者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于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案件,公安机关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时处理的案件,若涉及对被不起诉人或被告人需进行行政处罚,则必须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或司法建议,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2023年12月29日公布之日起,将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一切行为若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造成国家分裂、破坏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或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侵犯国有或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及其他权利开yun体育app官网网页登录入口,或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举动,根据法律规定,均应受到刑事处罚。然而,若情节较为轻微,危害程度不大,则不视为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面临拘役的处罚,并需缴纳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若前两款行为同时存在,并触犯了其他罪行,则将根据其中处罚力度较大的规定来进行定罪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正式实施。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已追究,则应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判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则需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

对于犯罪事实较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钟纪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