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对党员及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的处理既严格又符合法律规范,我们深入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党员、公职人员醉驾行为的条规适用及处分等级的确定进行了细致探讨,并据此形成了初步的研究观点,以供实际工作中借鉴使用。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部门需依据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其中确认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的具体时间,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一)项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二是鉴于犯罪事实较轻,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起诉;或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免除其刑事处罚。纪检监察部门需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其中确认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的具体时间,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等相应的处分。
必须指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已经全面考量了驾驶的动机与目的、酒精浓度、车辆种类、道路状况、行驶时长、行驶速度、行驶距离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多个方面,因此,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时,不宜再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条款。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实施),若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的五种情形之一,同时不具备第十条所列从重处罚条件,则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若醉驾行为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则不构成犯罪;若已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判无罪。然而,即便如此,仍需对行为人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应情形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若出现此类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若判定有必要追查党纪政纪责任,将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确认的事实、性质及情节,经过立案调查核实后,结合被审查调查者的主观意图、态度及认识等要素,依照醉驾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需留意的是,党员及公职人员若涉及醉驾,应依规对其醉驾行为进行处置;若经查证,他们还涉嫌违规使用公款聚餐、接受可能干扰公务公正执行的宴请等问题,则应将这些违规行为一并处理。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自2023年12月19日公布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如若发现党员存在刑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便这些行为未构成犯罪,仍需追究其党纪责任;又或者党员涉及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若这些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若党员犯罪行为较轻,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抑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且免除刑事处罚,则应予以取消党内职务、实施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若党员犯下罪行,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必须予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若党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党组织需依据司法机关作出的有效判决、裁定、决定以及认定的相关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对于担任公职的党员,监察机关应予以相应的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党员若依法遭受政务处分、任免机关或单位所施予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若需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应依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在核实无误后,依照相关规定,对党员实施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特别是对于党员依法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情形,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于2020年6月20日颁布,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的公职人员若犯下罪行,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将予以开除:
(一)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包括被宣告缓刑的情况);
对于公职人员,若因犯罪行为被处以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其刑事处罚,应予以撤职处理;若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则应予以开除。
若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且这些行为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的政务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处理醉酒后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文件,已于2023年12月13日印发,并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应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对于情节较为轻微、危害程度不高,且不构成犯罪的行为kaiyun.ccm,则不予立案。
公安部门需迅速采集涉嫌人员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判断涉嫌人员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主要依据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结果。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后,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每100毫升,若在提取血液样本之前逃离现场或找他人替身,那么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被用作判断其醉酒状况的依据。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或事故发生后,若犯罪嫌疑人意图规避法律责任,在呼吸酒精浓度测试或血液样本采集前擅自饮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可作为判定其醉酒状态的依据。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对司法活动构成妨碍,如对相关人员实施恐吓、实施报复、诱导、收买证人或鉴定人员,以及销毁、伪造证据等行为。
在两年之内,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相关部门查获,或者遭受过行政处罚的;
在过去的五年间,若因实施危险驾驶而受到刑事定罪,或是被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若第十二条所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同时不满足本意见第十条所列情形,则可视为情节较为轻微,危害程度不高,应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在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类似紧急状况下驾驶车辆,但该行为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
在居民住宅区、停车设施等类似区域,进行车辆挪动、规范停放等近距离驾驶机动车行为。
驾驶他人车辆至住宅区、停车设施等地进行短暂换驾或停放,亦或因他人将驾驶该车辆,从住宅区、停车设施等地出发进行短途行驶。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在紧急救援伤病人员等类似危急时刻,若不得不酒后驾驶车辆,该行为可视为紧急避险,其处理将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转交审查起诉的醉酒驾驶案件,检察机关需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的驾驶动机与意图、酒精浓度、车辆种类、道路状况、行驶时长、速度、行驶距离以及其悔罪态度等多重因素,若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则将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开yun体育app官网网页登录入口,尤其是醉驾,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每100毫升,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移交审查起诉的决定之前,必须对涉事者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于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案件,公安机关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所涉案件,若被不起诉人或被告人需接受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或司法建议,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并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凡涉及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导致国家分裂、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或推翻社会主义体制,扰乱社会及经济秩序,侵犯国有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个人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及其他权利,以及任何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若根据法律规定应受到刑事处罚,则构成犯罪。然而,若这些行为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低,则不视为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kaiyun全站网页版登录,将面临拘役的处罚,并需缴纳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若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还触犯了其他罪行,那么将根据其中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来进行定罪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26日颁布并正式实施。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已追究,则应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终止审理程序,或宣布当事人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行为,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理应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
对于犯罪事实较为轻微,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若不需要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
(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