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yun体育app官网网页登录入口 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当如何定性?

发布于:25-07-01 播放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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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日,朱某在酒后操控一辆已注册的轻型电动二轮摩托车沿乡镇道路自南往北行驶,恰逢正在执行酒驾巡查任务的警察巡逻至现场,遂将其拦截。经检测,朱某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29.9mg/100ml,已构成醉酒状态。

观点分歧

关于朱某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提出,朱某所操控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已被确认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机动车名单之中,因此其本质上属于机动车范畴。朱某在酒后驾驶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了229.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基于此kaiyun全站网页版登录,朱某的醉驾行为已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

观点二提出,尽管朱某在酒后驾驶,但他所操控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并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范畴。因此,朱某对于违法性的认知可能性较低。依据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他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评析意见

依据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处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新规”),在此案中,朱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竟高达229.9mg/100ml,这一酒精浓度及其醉驾行为已满足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条件。本案件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几个关键点上,首先是关于涉案车辆属性的确立,其次是朱某是否可能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最后是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是否违背了刑法所倡导的谦抑性原则。针对这些争议点,作者将逐一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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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其中第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然而,对于机动车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说明。2013年12月18日,我国“两高一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已作废),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中,对“机动车”的界定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的相关规定。经过十年,新颁布的“醉驾新规”第五条依然坚持了这一原则。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对机动车的法律规范,经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细致整理,我发现,在2003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前,国务院和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已经包含了关于机动车定义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采用列举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并且将电车和电瓶车也一并纳入了机动车的定义范围之内。自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综合性的方式对机动车进行界定,并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为非机动车之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在随后的时间里,无论是出台还是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都未对机动车的定义进行独立的规定。(见表1)

表1

发布

年份

发布

单位

规范性

文件名称

关于机动车的表述

是否现行有效

1960

国务院

《机动车管理办法》

本规定中提到的机动车种类包括:一是大型汽车,指载重量达到或超过两吨的各类汽车;二是小型汽车,指的是载重量低于两吨的各类汽车;三是二轮机动车;四是三轮机动车;五是拖拉机。

2004年废止

1988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本规定所指的车辆涵盖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其中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而非机动车则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和专为残疾人设计的车辆。

2004年废止

2001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机动车,即那些依靠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用于载人、运输货物或执行特定任务的车辆。这类车辆涵盖了各式各样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辆、电车、电动自行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辆、轮式拖拉机及其机组、手扶拖拉机及其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多种类型。

2004年废止

2003

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这一概念涵盖了那些通过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能够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载人、运输货物或执行特定工程任务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则指的是依靠人力或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还包括那些虽然配备动力装置,但设计时速、空车重量和外形尺寸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2007年

2011年2021年三次修订,现行有效

2004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修订,现行有效

2004

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废止

2008

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22年废止

2021

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规定》

现行

有效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与规章对机动车辆的定义调整,与我国自21世纪起科技领域的迅猛进步有着紧密的联系。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纳入管理范围的机动车辆种类正逐渐扩大,若采用列举法来定义机动车,不仅会占用较多篇幅,而且还会遇到规范性文件需频繁更新的难题。相比之下,采用归纳法来定义机动车,则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

鉴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采用的是一种概括性的定义方式,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机动车的界定并未给出详细的说明,因此,依据国家关于机动车的技术和管理标准等官方文件来确认某车辆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范畴,这无疑成为了司法审判中的一种必然做法。

尽管这些国家标准在本质上无法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相提并论,然而,考虑到其发布机构和适用范围,依据这些标准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提及的机动车进行认定并不构成违法,这是因为对机动车的判定本质上属于技术层面的考量,而非规范属性上的判断。与这类罪行相仿的,诸如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及生产、销售不达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在罪名的判定过程中,也依据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参照。

综合来看,依据我国现行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所引用的GB/T5359.1文件第二点第二款、《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第三点第一、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宋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技术规范上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同时,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其中对电动摩托车属于轻便摩托车的分类进行了明确,这些信息共同表明,宋某某所驾乘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的定义。

(二)朱某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对于违法性认知的潜在性,主要涉及对构成犯罪必要条件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认知,行为者是否有可能意识到这一点。若行为者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那么其行为便具备了责任属性。在本案中,朱某有能力认识到自己醉驾的行为是被刑法所禁止的。

自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纳入刑法以来,这一违法行为已广为人知。然而,在本案中,关于朱某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主要观点认为其未意识到酒后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且其酒驾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然而,仔细分析案情,这一观点显然不成立。

2019年,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文件已明确规定,纯电动摩托车应归类为轻便摩托车,并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如今,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购买电动摩托车,正规商家都会明确指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并告知消费者需考取相应级别的驾驶执照。

在本案中,朱某所骑乘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已在当地车管所完成了注册手续,并正确悬挂了相应的机动车号牌。此外,朱某还成功考取了E类驾驶证。这些事实表明,当地相关部门已经依据机动车的管理规范,对这类车辆实施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朱某在购置涉案车辆、取得驾驶执照以及为涉案车辆办理登记和挂牌手续的过程中,就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驾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更不必说,关于电动摩托车是否构成刑法所指的机动车,这在学术界尚有不同意见。然而,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一旦认识到这类车辆属于机动车,便等同于知晓驾驶此类车辆酒后驾驶是被刑法明令禁止的。因此,本案中朱某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三)醉驾电摩行为入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调控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核心准则,对于协调社会秩序维护与个人权益保护具有显著意义。然而,我认为将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划归危险驾驶罪的管辖范围,并未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以下是我的理由:,

电动摩托车系社会科技进步的结晶,无论是整体质量,还是其最高设计速度、功率等性能指标云开·全站体育app登录,均与依赖内燃机提供动力的燃油摩托车相差无几。

经过调查,我发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摩托车速度最快已超过100公里每小时,部分车型的整体重量甚至逼近200公斤。由此可见,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与醉酒驾驶燃油摩托车所造成的危害大致相同,因此,将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管辖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有人提出,将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纳入犯罪范畴可能会扩大打击范围,使得行为者被贴上犯罪记录的标签,然而,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若不对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实施刑法约束,这一问题将不断加剧,最终可能让整个社会承担后果。

此外,将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划入危险驾驶罪的管辖范围,并不意味着就此关闭了其免责的途径;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危害不大的,或是情节轻微到无需刑罚处罚的,依然可以依据不构成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结语

我国电动摩托车数量持续增长,由此引发的酒后驾驶现象愈发突出。将此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管辖范围,不仅源于理论层面的考量,更是社会管理的必然趋势。在司法判定此类行为时开yun体育app官网网页登录入口,必须以电动摩托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来对待,同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酒精浓度、道路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在本案中,朱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229.9mg/ml,严重超标。他所驾驶的道路与国道、省道相接,路况复杂。加之,朱某本人可能存在违法意识,因此,他的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