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交完钱以后,才知道自己是被骗了。”
近期,某位名叫小张的车主向《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抱怨了他近期经历的一次关于机动车“退保”的不愉快事宜——
以约4000元购得的“车险”价格比以往低了一半,且附赠了多项福利。但拿到合同的那一刻,小张惊愕不已!他发现合同中竟然包含了“××××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条款”,而且合同首页明确标注“不遵循《保险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本以为是在为心爱的车辆续上保险,岂料最终却揭露了其中的陷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那看似便宜一半的“车险”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风险?
蹊跷:买车险竟然便宜了一半
您好,我是人保财险的工作人员。注意到您的车险合同即将届满,因此特地联系您,希望能够为您办理续保手续。小张先生,您目前正面临车险到期的情况,因此您的微信和电话上应该已经收到了不少保险推销员的联系信息。
小张在收到那位自称为“人保业务员”的人发来的微信信息后,心想大型企业通常较为可靠,便决定与这位自称的人保业务员展开对话。
令他惊讶的是,“人保财险”不仅是一家大型的保险公司,而且其车险的报价竟然低至“地板价”:包括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内的“三险”总价竟然仅需5000多元。经过对保额的调整和各类折扣的运用,小张最终仅花费了大约4000元便顺利购买了这份车险。不仅如此,小张还有资格获得一次免费的车辆牵引服务、市区范围内的免费加油服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咨询帮助。
小张惊讶地发现,保险公司的优惠力度相当可观,这比他之前购买的车险要便宜很多。经过对比,他发现这次的保险费用几乎减少了一半。尽管小张驾驶的是一辆小轿车,但因为该车主要用于营运,所以保险费用一般会比家用车高。于是,当业务员提出低廉的价格时,小张觉得自己抓住了机会,立刻抓住优惠时机办理了车险。
小张交付了款项,拿到了所谓的“保单”,却感觉事情并不简单。他所得到的并非真正的保险单,而是一份名为“××××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条款”的合同。合同首页明确指出,这份服务合同具有明显的行业互助特性,并且不遵循《保险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小张在业务员递给我保单时并未察觉有何异常,然而在支付保费后,方才意识到这并非我所理解的保险。原来,我购买的所谓“车险”与常规保险产品存在差异,它的正式名称是——安全互助统筹金。
小张意识到自己遭遇了诈骗,于是他联络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采取了其他措施,成功拿回了全部款项。为了警示他人,他决定在社交平台上公开自己的遭遇,未曾想此举迅速吸引了众多关注,众多网友纷纷留言,分享他们类似的受害经历。
“切身体会过了,大家千万别买!”
“最近刚退,太不容易了……”
除了有过与小张一样经历的人外,许多人更好奇的是——
这款产品究竟是什么性质?为何众多车主纷纷表示上当受骗,甚至愿意付出任何代价来寻求退款?
揭秘:“统筹车险”到底统筹什么?
记者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小张所购买的产品通常被称作“统筹车险”,而在车主收到的报价合同中,这类产品往往被标记为“统筹服务报价单”。在这种“统筹”方式下,车主与统筹服务平台通常通过一份合同来明确保障范围,尽管享受的保障权益相似,但投保费用却远低于正规保险公司的报价。
记者选取了小张所投保的车辆作为案例,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了咨询。该销售人员回应道,他们公司对营运车辆的保费通常设定在7000至8000元之间;从价格层面来看,小张所获得的报价(即综合车险的报价)实际上是非常合理的。
“统筹”是什么意思?其统筹的又是什么呢?
“车辆统筹不是新东西,早在2015年前后就出现了。业界人士向记者透露,该统筹服务主要面向营运车辆kaiyun.ccm,诸如大型货车、挂车、出租车等,其运营方式是通过向车主募集资金,并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资金”,以此汇聚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安全保障。这种模式与互助或自保机制最为相似,仿佛是运输行业内的一种互助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从支付费用到开具保单,再到处理赔偿,车辆统筹业务往往由特定的企业负责执行。这些企业在对外推广时,常常以“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等名称出现,有时还会刻意与正规的保险公司保持一段距离。在一篇由某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中,记者注意到该公司正在积极阐述统筹与保险之间的差异。
我们所从事的并非单纯的保险业务,而是全面的统筹规划,尽管表面上看似在执行相同的任务,但实际上,我们所在的两个团队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保险公司有权销售交强险,而统筹公司则不提供此项服务,仅专注于货车商业统筹业务。
在缴费环节,我们应避免采用实名制,转而实行净费出单,这一做法能有效解决众多挂靠带来的问题。同时,既可由公户进行个人投保,亦能开具专用发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整体来看,统筹方案的价格略低于保险,而费用则略高于保险,但综合来看,其性价比相当出色。
在处理理赔事务的过程中,该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企业制定了包括客户报案、案件接受、现场勘查与损失评估、赔偿计算、赔付结算以及赔款支付等一系列步骤,这些流程与正规保险公司的操作模式极为相近。
近期,多个市场出现了关于“车辆统筹”的投诉案例。一些不法分子假扮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保险公司报价单为模板,销售印有保险公司名称和标识的统筹单,这种做法极具欺骗性。为此,今年7月,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官方公众号上连续发布警示文章,旨在提醒广大车主警惕“统筹服务等同于保险”的误区。
业内:“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
记者透露,车辆统筹流程通常分为两个步骤,其中涉及交强险的部分需由保险公司负责承保,而其他各类保障服务则纳入统筹服务范畴。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情况表明,不少购买综合车险的车辆实际上仅投保了交强险便上路行驶;一旦车主遭遇事故,他们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通常有限,往往还需寻求提供车辆统筹服务的机构进行补偿。若车辆统筹公司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无法确保后续的赔偿服务,那么在事故发生后,车主很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损失,甚至可能遭遇巨大的赔偿风险。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消费者常感叹“缴费便捷,理赔却繁琐”。他们指出,“安全统筹单”并非保险合同,故而不在《保险法》的保障范围内。若消费者在购买安全统筹后遭遇交通事故,赔偿通常依照合同条款执行。若发生争议,消费者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正如那些人所说,记者在查阅裁判文书网的过程中发现,近些年来,由于车辆统筹公司拒绝赔偿或擅自离开导致纠纷,进而引发诉讼的合同案件时有发生。
依据编号为“(2022)辽0381民初983号”的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5月,鞍山市晟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公司”)所拥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毁,为此维修费用高达6950元。该车辆在2020年7月向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秦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统筹,保额为92100元,且事故发生时正处于统筹保障期内。事故发生之后,晟鑫公司将机动车损失统筹的保险权益完全转给了第三方金某。金某多次向安秦公司索要机动车损失理赔款,然而,安秦公司并未进行理赔。
一份案号为“(2021)豫1325民初4145号”的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揭示,2021年3月,刘某某在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中实公司)加入了第三方责任统筹,并为此缴纳了6043.78元的统筹费用,同时设定了第三方责任赔偿的上限为50万元。2021年6月,刘某某在倒车过程中不慎损坏了一辆车辆。随后,双方通过民事调解达成一致,刘某某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外,额外赔偿对方车损4760元。鉴于事故发生时正处于统筹保险期限内,刘某某向中实公司提出了赔付申请。然而,出乎意料的是,他遭遇了拒绝。
申请商业险理赔过程中,我遭遇了中实公司联系不上这一难题。这时我才意识到,我所购买的并非车辆保险单云开·全站体育app登录,而是机动车辆电子统筹单。更糟糕的是,这家注册公司同样无法取得联系。经过一番调查,我发现这家车辆统筹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空壳企业,早已人去楼空。由此可见,我所持有的保单根本无法保障我的权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向法官说明了由于轻信了代理人的保证,他错误地将车辆统筹视为车辆商业保险的经历。
那么,车辆统筹企业与车主所建立的“合同联结”,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呢?
高峰律师在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提到,“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说法。他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车辆安全统筹”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车辆统筹公司与车主签订的统筹合同依法享有法律的保护。
记者观察到,在司法领域,合法的合同权益得到了法律的坚定维护。比如,在金某对安秦公司提起的关于支付机动车损失赔偿金的法律诉讼中,法院明确指出,车辆统筹并不属于保险的范畴。然而,根据合同中的规定,那些已经按照约定缴纳了交通安全统筹费用的车辆,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受损方便有权依据机动车辆统筹单上的条款,向车辆统筹公司提出事故赔偿金的要求。
在刘某某向中实公司提出索赔的案件中,法院判定,双方所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协议真实反映了双方的意愿,且未违背相关法律及法规,故此协议依法确立并已生效。根据合同内容,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全面执行各自的义务。
王德明律师,作为兰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及中国人民大学保险法研究所的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统筹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范畴,关于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在司法领域内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人持论,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实质上是保险业务的变相进行,违背了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规定,因此应当被视为无效的合同;而另一些人则主张,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是车主与统筹公司真实意愿的体现,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应当依照民法中的一般合同原则进行处理。王德明提到,总体而言,他更倾向于采纳第二种意见。首先,这是因为统筹是国家政策所推崇的做法,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其次kaiyun全站网页版登录,若将合同判定为无效,参与统筹的人员的权益将更加难以得到保障。
说法:行业互助不具刚性兑付承诺
尽管在某种层面上统筹合同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与保险合同相较,统筹合同在约束力和保障力度上均存在显著的差距,并且还潜藏着一定的风险。
2022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进行了警示,并明确指出,那些以“××统筹”“××互助”“××联盟”等名称与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并非保险合同,且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公众号文章中强调,“车辆统筹”实际上是一种交通运输领域内的行业间互助形式,而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对于互助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并无明确的刚性兑付保证。鉴于国家对保险行业实施严格的监管,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必须作出明确的刚性赔偿承诺。
王德明律师强调,车辆统筹单并非等同于保险合同。此类业务在民间属于互助性质,与保险业务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必须是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任何保险公司若要成立,必须获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保险业务的开展,仅限于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从事保险业务。而统筹公司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故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保险公司和统筹公司在偿付能力和经营规则方面受到的监管严格程度不同。保险公司需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确保充足的偿付能力,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比之下,统筹公司则缺乏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其日常运营亦未受到有效监管,导致赔付能力普遍偏弱,统筹参与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王德明律师指出,从事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保险公司,这不仅意味着存在赔付风险,还可能导致车主在处理相关事务时面临更多的困难。
近年来,公司发展迅猛,但经营过程中问题不断,缺乏足够的准备金,导致其赔偿能力备受质疑。在此背景下,许多车主因无法获得赔偿而纷纷提起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因此,购买“统筹险”面临无法获得赔偿的高风险。
其次,“统筹险”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若交通事故发生,车主无法依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车主需先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后再依据普通合同纠纷另行向统筹公司提起诉讼,这样的程序将显著延长,同时也大幅提升了车主的负担和风险。
高峰律师指出,众多车主将车辆安全统筹误认为等同于商业保险,实则大相径庭。他强调,保险公司对资产的管理与运用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资产运作透明度较高;而车辆安全统筹公司的资金并未纳入监管部门的监控范围,众筹资金甚至有被挪用的风险。此外,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的规定,车辆安全统筹公司可能面临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高峰律师指出,对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是否应将安全统筹合同与案件一同审理,存在着判决不一的情况。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与商业保险合同通常会被合并审理;然而,安全统筹合同的合并审理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案件中,车辆统筹机构通常不会直接担负起赔偿义务,当事人必须单独就合同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判中,判定车辆统筹公司需直接负责赔偿,那么受害方或许仍旧难以得到全部的赔偿金额。高峰指出,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若将安全统筹合同纳入审理范围,依据合同条款,车辆统筹公司需直接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若统筹赔偿额度能够完全覆盖受害方的损失,那么车主或运输企业便无需再对受害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然而,车辆统筹公司的资金运作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故此公司可能仅是一个“空壳”机构;账面上并无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对被侵权人的高额赔偿。加之,生效的判决已经明确指出车主或运输公司无需再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因此,被侵权人可能难以获得应有的全额赔偿。
从多个角度审视,车辆统筹所带来的风险并不仅限于理赔环节。一位车险行业的专业人士向记者透露,选择统筹车险的车辆或许还会遭遇保险中断的风险。在购置了统筹车险之后,众多车主往往不再考虑购买商业保险,从而导致保险中断。待到车主们希望重新购买车险时,他们不仅要面对保费上涨的可能,还需重新进行车辆检验,这无疑给车主们带来了诸多不便。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同时指出,对于那些未在正规保险公司购置保险,而是购买了所谓的“机动车辆统筹单”的车辆,今后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商业车险时,将无法获得连续投保的权益以及无赔款奖励。
现状:商用车保险服务还有待完善
面对重重风险,为何车辆统筹这种模式能够长期存在?究竟是什么因素为其提供了成长的土壤?
营运车辆赔付率高、赔付金额大,同时车险综合改革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导致了国内许多地区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与此同时,车辆统筹的保费通常远低于商业车险。在这种背景下,车辆统筹模式应运而生。业内人士如此分析。
我国商用车市场规模庞大,据中汽数据统计,2022年,我国商用车总保有量达到了3328.6万辆。在这其中,轻型货车以1921.1万辆的保有量占据首位,其次是重型货车,拥有839.0万辆,而轻型客车则以302.4万辆的保有量排在第三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23年上半年,商用车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分别达到了196.7万辆和197.1万辆,这一数据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6.9%和15.8%,增速均超过了汽车行业的整体增长水平。
业内观点指出,商用车领域的保险服务尚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据悉,5月6日,2023年中国商用车金融保险大会在金华举办。会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钟渭平强调,保险业务对于商用车行业的进步至关重要,而保险产品的种类和供应能力将显著影响商用车以及运输行业的未来发展。
钟渭平强调,尽管在2022年,多数保险公司的商用车业务在交强险领域实现了盈利,且大部分商业险种也取得盈利,然而商用车保险领域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据中汽协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当前保险公司在承保商用车方面普遍面临关停险种、拒绝承保、特定车型被拒保、阶段性承保、加收费用以及捆绑销售等问题。这些问题通常源于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费率设定与商用车辆市场需求之间存在不匹配,进而使得商用车辆行业用户对保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不断下降,因此,迫切需要推动保险公司对承保商用车辆业务进行改革和创新。
保险公司的保守承保立场,与商用车辆所面临的高风险状况密切相关。根据36氪研究院发布的《2022年中国商用车道路运输安全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商用车辆在道路上的运输安全状况令人担忧,这主要归因于道路条件复杂多变、驾驶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等因素。财险公司面对商用车车险,其保费收入虽然丰厚,但风险系数同样很高。赔付率高达85%以上,而综合成本率则在120%至130%之间波动。整个行业普遍面临着承保亏损的困境。
商用车的事故发生率较高,异地出险又进一步增加了理赔成本,这使得商用车保险业务变得异常棘手。在我国,专注于特种车、营运货车和营运客车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多见,大多数保险公司更倾向于开展家庭自用车的保险承保业务。
近期,一些大型货车面临“投保不易”的问题,有些保险公司甚至拒绝承保交强险,这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采取谨慎的经营管理,并严格遵循精算原则。王德明律师指出,汽车保险的定价与车辆的风险程度紧密相连,风险越大,保费自然越高。对于那些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的车主,他们有权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承保义务。
针对商用车辆保险投保困难的问题,2021年,原银保监会向各财产保险公司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营运车辆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责令各财产保险公司对内部营运车辆保险承保政策进行彻底审查,严格禁止以任何方式拒绝承保或延迟办理交强险,并从根本层面促使基层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增强对营运车辆保险的承保意愿。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了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广泛推行风险减量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该方案明确指出,要拓宽营运车辆保险在风险减量服务领域的应用范围。推动行业内企业增强科技运用水平,在处理高风险运营车辆的过程中,大力推广车联网在风险控制项目中的应用,强化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驾驶员监控系统(DMS)以及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等车联网技术的应用,以减少事故发生率和平均赔偿金额,并提高理赔反欺诈的效能。
创新:运用科技手段“降损减赔”
数据显示,我国是全球商用车拥有量最多的国家,2022年,商用车在市场上的保险总额已逼近6000亿元。然而,尽管如此,参保的商业险车辆数量与整体存量之间仍存在不小的差距,这表明市场潜力尚未充分挖掘。要挖掘商用车保险市场的潜力,关键在于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增强经营效益。
根据公开资料,保险科技领域的进步促使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利用外部科技资源,增强在车险领域的科技创新应用,力求通过大数据、车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进而缓解营运车辆投保困难、管理复杂、风险系数高以及赔付金额大的问题。
记者观察到,为了解决因商用车超载导致赔偿率过高,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问题,京东安联保险携手第三方专业科技公司展开合作。他们引入了主动安全技术,应用于自卸车、搅拌车等特种车辆的车险服务中,并利用车载主动安全设备辅助驾驶。此外,京东安联保险还为安装了盲区监控系统并经过测试的车辆提供保险保障,通过降低损失和减少赔偿,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减少问题,推出了“太好保”产品。该产品依托丰富的历史数据,并结合机器学习、AI智能识别等先进技术,对不良驾驶行为、车道偏离、跟车距离过短等问题进行实时预警。这样一来,在一定程度上,将原本的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减少,从而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率。
《2022年中国商用车道路运输安全研究报告》揭示,36氪研究院选取了某保险公司2020至2022年间商用车保险承保与理赔的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对比了装备主动安全系统前后的到期赔付比例。研究结果表明,在主动安全系统投入使用后,商用车到期赔付比例从86%大幅下降至44%。除此之外,那些设备使用率超过75%以及承保时预估赔付率在90%以上的业务,其到期赔付率的降幅尤为明显。
目前,我国公司生产的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以及主动安全系统等智能终端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装机量已经突破十五万台。其中,运用风险控制模式进行运营的产品数量大约在两万台至三万台之间。根据项目试点数据的分析,网约车行业经过四年的运营,其赔付率已由先前的127%降至现在的47%;而在重型货车领域,正在进行的项目,其满期赔付率也由行业平均的92%下降至38%。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亿盟恒信)的董事长王春波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情况。
据相关资料显示,亿盟恒信这家车联网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近期将网约车业务和重型货车领域视为关键应用领域,采用“科技融合保险,以及数字化运营”的复合模式。他们与再保险公司、多家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国有平台企业、通信运营商、原装车厂以及GPS服务提供商等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建立数字化风险控制和运营体系,并对商业模式进行重塑,该公司成功地促进了车险赔付的降低和损失减少。王春波透露,在接下来的发展中,公司打算将这一模式向更多区域进行拓展,同时,他们还计划将安全风险控制与数字化运营相结合,应用于渣土运输车辆、城市公交车辆、环卫作业车辆以及混凝土搅拌车等众多难以投保的车型和实际应用场景中。
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