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全站网页版登录 “醉驾处罚新规”开始实施:15种情形从重处理 10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发布于:25-06-18 播放次数:

央视网报道,自12月28日起,《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即所谓的“醉驾处罚新规”正式生效。在此之前,该《意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共同发布的。

在我国,“醉驾入刑”的政策实施已逾十年。新出台的“醉驾处罚新规”规定,对于醉驾情节较轻的情况,可以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而对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较小的,则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第四条明确指出,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需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启动立案程序。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危害程度不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则不予立案处理。

《意见》第12条明确指出,若醉驾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kaiyun全站网页版登录,并且不符合本《意见》第10条所列情形,则可被认定为情节较为轻微,危害程度不高。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在紧急救助伤病人员等特殊状况下驾驶车辆,但该行为并不属于紧急避险范畴。

在居民住宅区、停车设施等类似区域,若进行车辆移位、规范停放等近距离驾驶行为。

(四)若他人驾驶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区域,进行短途接替驾驶并停放机动车,或为他人驾驶,从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区域短途驶离的情况。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在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危急时刻,若不得不酒后驾驶机动车,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将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意见》第五条对醉驾案件涉及的路段认定问题进行了详尽规定。究竟哪些单位,如政府机关、企业、工厂、学校、住宅小区等开yun体育app官网网页登录入口,其管辖区域内的道路是否应被认定为“道路”?

判断时需考虑其是否具备公共属性、是否准许社会车辆通行。若仅限于单位内部车辆或特定访客车辆通行,则不宜将其视为“道路”。

醉驾行为虽属轻微,但根据《意见》的规定,并非所有情况都能免于刑事处罚。实际上,《意见》中明确指出,存在15种特定的醉驾情形,必须予以加重处理。《意见》的第10条具体说明了,即便醉驾本身不构成其他罪行,仍需对这15种特定情形进行从重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等。

《意见》规定,对于既涉及醉驾又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它罪行的行为,应当根据其中处罚更为严厉的罪行进行定罪,并且对刑事责任进行严格追究。

处罚应与罪行相匹配,该宽大时便宽大,该严厉时便严厉。在明确了15种情形需加重处罚的前提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在以下10种醉驾情形中,通常不适宜适用缓刑。

导致交通事故,他人受到轻微伤害或轻伤,同时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kaiyun.ccm,未赔偿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碍司法行为的;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等。

《意见》明确指出,针对那些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高、行为风险极大的情况,以及那些主观恶意深重的情形,应当实施加重处罚。

驾驶时不饮酒、饮酒时勿驾车!让这一准则成为众人的普遍认同与行为准则,共同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