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开·全站体育app登录 15种情节从重!事关醉酒危险驾驶刑案办理,两高两部最新意见发布

发布于:25-06-18 播放次数:

今日(12月1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处理醉酒后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自2011年醉驾被纳入刑法以来,各地持续实施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依照法律对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酒驾和醉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数量显著下降,“酒后禁驾,驾车禁酒”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酒驾醉驾的治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应对新的形势和变化,对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旨在统一执法司法的尺度,对醉驾案件实施严格的规范和依法处理,“两高两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共同出台了《意见》。

《意见》全面执行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一贯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全面准确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该从宽则从宽,该从严则从严,确保罚罚相称。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酒驾、醉驾等十五种严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同时明确了十种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况。对于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行为极具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形,将予以从重处理;对于醉驾行为若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行,则将依据其中处罚较重的罪行进行定罪,并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中规定,对于醉驾情节较为轻微的,可以选择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若情节虽轻微但危害不大,则可不计入犯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意见》旨在构建醉驾案件处理的高效机制,同时优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行在酒驾醉驾治理中的衔接与递进关系,从而有助于更有效地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政法机构需秉持惩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通过多样化手段加强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力求从根本上杜绝和降低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的发案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为了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执法与司法的实际操作经验云开·全站体育app登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严厉打击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的违法行为。

一、总体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需遵循职责分明、协作互助、相互约束的原则,确保准确运用法律,坚守证据至上的审判准则,严格执行法律,做到司法公正,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力求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醉驾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法律监督。

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全面而准确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确保宽严适度,对于应当宽大的予以宽大处理,对于应当严厉的则要严格依法处理,确保处罚与罪行相匹配。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需秉持惩处与防范并重的原则,运用多样化手段加强综合整治和源头治理,力求从根本上遏制和降低酒后驾驶事件的发生。

二、立案与侦查

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若通过呼气酒精浓度测试,结果显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每100毫升,公安机关需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意见,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对于情节较为轻微、危害程度不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则不予立案处理。

公安部门需迅速采集涉嫌人员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在判断涉嫌人员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检测结果是主要的参考依据。

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中,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已超过80毫克/100毫升,若在提取血液样本之前逃离现场或找人替身,则其醉酒状态可依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予以确认。

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或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若犯罪嫌疑人意图规避法律责任,于呼吸酒精浓度检测或血液样本提取之前故意饮酒kaiyun全站网页版登录,则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作为判定其醉酒状态的依据。

第五条 在处理醉驾案件时,对于“道路”和“机动车”的界定,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和“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不同单位所管理的区域内的道路,是否被认定为“道路”,需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公共性”特征,以及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来做出判断。若仅限于单位内部机动车或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则无需将其认定为“道路”。

第六条 针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据案件的具体细节,可依法实施拘留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通常应采取取保候审:,

(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于那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则可对其执行逮捕。

第七条 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证据材料用以证实嫌疑人状况,涵盖人口信息查询的记录或户籍相关证明,以及驾驶执照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的记录;还包括犯罪历史记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或受行政处罚的记录,以及本次交通违法行为所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证明饮酒检测鉴定结果的文件资料,涵盖呼出气体中酒精浓度测试结果、酒精浓度测试仪的校准证明、血液样本提取的记录、鉴定委托书或鉴定机构接收检材的登记材料、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单等。

(三)机动车相关证明文件涵盖了多方面内容,如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车辆图片等。

现场执法过程中的照片资料,应涵盖对机动车的检查、呼气酒精含量的测定以及血液样本的提取和封装等关键步骤,同时,还应妥善保存这些环节的录音和录像资料。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或驾驶机动车存在不同意见,则需搜集同车乘客、现场目睹者以及共同饮酒者的证词,同时获取饮酒地点和行驶路途的监控录像资料。

对于存在道路属性争议的情况,需搜集相关管理人员、业主等了解情况人员的陈述,以及管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需要搜集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地段的监控录像、受害者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以及受害者的陈述等相关资料。

(四)可能构成自首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等材料;

(五)其他确有必要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血液样本,需遵循公安部和司法部所制定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及鉴定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提取、封装、保管、送检以及鉴定等操作。

公安机关在提取和封装血液样本时,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的提取和封装需细致标记并编号,提取者、封装者及犯罪嫌疑人需在血液样本提取记录上共同签署姓名。若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记录中应明确标注。所提取的血液样本必须迅速送至鉴定机构,以进行酒精含量的检测。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进行检测的检材,需依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妥善保存,并确保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送检程序。

鉴定机构需对血液样本的制备及仪器检测环节实施录音和录像。在接收送检血液样本后,鉴定机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范和技术准则执行鉴定工作,并形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同时,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意见通知或交付给委托单位。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一旦作为案件证据,相关办案机构须在接到鉴定意见后,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且经过修正或合理阐释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可被采纳为判决的依据;若无法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解释,则应将其排除在外:,

(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三、刑事追究

第十条 醉酒驾驶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便不涉及其他犯罪行为,也应受到加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对司法活动构成妨碍,包括对相关人员实施恐吓、实施报复、诱导、收买证人、鉴定人员,以及销毁、伪造证据等行为。

在两年内,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相关部门查获,或者已经遭受过行政处罚。

在五年间,若因实施危险驾驶而遭法院定罪,或被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若醉酒驾驶行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并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条所列情形,则可视为情节较为轻微,危害程度不高,应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在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类似状况下驾驶车辆,但该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范畴的。

在居民住宅区、停车设施等类似区域,因移动车辆、规范停车位置等需要进行的短途驾驶行为。

(四)若他人驾驶车辆进入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地点进行短暂驾驶和停放,或为他人驾驶做准备,从上述地点出发进行短途行驶的情况;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在紧急救治伤病员等紧急状况下,若不得不酒后驾驶汽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将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转交审查起诉的醉酒驾驶案件,检察机关会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的驾驶意图与目的、醉酒程度、车辆种类、道路状况、行驶时长、车速、行驶距离以及其认罪悔改的表现等多重因素。若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则将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述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应依法予以缓刑处理。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具备以下任一情形,通常不予适用缓刑:,逗号,逗号,逗号。

导致交通事故,使他人遭受轻微伤害或轻伤,并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若使用暴力手段拒绝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进行查验,亦或进行干扰司法活动之行为;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对被告人进行罚金处罚时,需依据醉驾行为的性质、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犯罪要素,全面考量被告人支付罚金的实际能力,进而确定与主刑相匹配的罚金金额。通常情况下,罚金的起始金额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标准;同时,对于每增加一个月的拘役期限,罚金金额应相应增加,幅度在千元至五千元之间。

第十六条 若醉酒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因疏忽大意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则应根据其中处罚最严厉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驾驶车辆酒后,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干扰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检查,同时涉嫌妨碍公务罪、袭警罪等罪行,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多项罪行进行并罚处理。

第十七条 若犯罪嫌疑人因酒驾被当场查获,即便获准离开,若随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或自行投案,则不视为自动投案。然而,若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能够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调查,则应被视为自动投案。

第十八条 针对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所处理的相关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以将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参与安全驾驶培训、投身交通志愿服务、开展社区公益活动等行为,纳入考量范围。

第十九条 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实施训诫或要求其作出悔过承诺、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若需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则应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每100毫升,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移交审查起诉的决定之前,必须对涉事者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针对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案件,公安机关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对涉事者实施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院和检察院在处理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时,若对被不起诉人或被告人需实施行政处罚,则必须提出检察意见或司法建议,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通知法院和检察院。

四、快速办理

第二十一条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司法行政机构需紧密协作,确保在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和完善醉驾案件快速处理体系,优化办案步骤,减少处理时间,确保醉驾案件得到高质量、高效率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满足以下要求的醉酒驾驶案件,通常应采取简易处理程序:

(一)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四)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流程的醉酒驾驶案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通常需在案件立案侦查后的三十天内,依次完成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在案件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若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待案件移交给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只要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到期且仍满足取保候审的要求,受理案件的机关便无需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可继续执行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若对醉酒驾驶的被告人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或直接宣告缓刑,通常情况下无需进行详细的调查评估。但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应立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需迅速向委托方提交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醉酒驾驶案件,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有权采用合并、要素、表格等多种形式对法律文书进行简化处理。

符合条件的区域,能够借助综合性的网络办案系统进行电子卷宗、法律文书的流转与发送,从而实现案件处理的线上化。

五、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司法行政机构需主动执行普法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全面推动法律知识普及至政府机关、农村地区、社区、学校、企业、各类单位和网络空间,以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规则观念,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八条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构需充分利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手段,推动相关单位和企业,强化内部人员教育培训,增强驾驶培训中的安全驾驶教育力度,规范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餐饮、娱乐等饮酒场所的管理水平,并增强警示和提醒工作的强度。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需依据醉驾服刑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状况,制定相应的教育矫正和改造计划kaiyun.ccm,以实现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此举旨在提升他们的悔罪感和法治意识,助力他们转变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六、附则

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本意见正式生效实施。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亦被宣布废止。